明确:产假延长60天 达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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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假延长60天 达158天

近日,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依法延长产假,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产假制度是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要制度,女职工生育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还有权享受地方规定的延长产假。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1、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延长产假60天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因此,从2022年2月10日起,我省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天数达到158天。

2、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执行时间为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

3、用人单位不能因产假等情形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劳动合同期相应延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5、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

按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来源:江苏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