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5岁女生玩密室逃脱时骨折,商家被判全责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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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5岁女生玩密室逃脱时骨折,商家被判全责赔偿1.8万元

庭审现场 视频截图

15岁女孩在与同学玩密室逃脱时骨折,因与商家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南京市秦淮法院5月16日公开宣判《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江苏首例未成年人参与“密室逃脱”娱乐活动致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某娱乐中心被判赔偿原告小芸(化名)18790.77元。

2022年8月,初中女生小芸与同学一行六人(均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了某娱乐中心的“逃生之电锯惊魂”密室逃脱游戏,娱乐中心称该游戏适合“高级玩家”,“重度恐怖”,内容是由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俗称NPC)和玩家共同游戏,NPC扮演“电锯狂魔”追赶玩家并制造恐怖气氛。

游戏时,小芸根据任务单独进入一间无光源的密室,工作人员扮演“电锯狂魔”,手持道具欲推门入室。小芸为抵御其进入,左手撑抵房门,“对抗”中手掌受伤。她与工作人员联系,告知受伤,但游戏未中止。结束后,小芸由母亲陪同前往医院,经诊断手骨骨折,后入院手术。此后,小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娱乐中心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计36059.63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经营者、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娱乐中心未按法律规定、行业要求对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亦未作显著提示;游戏中未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坚持要求原告佩戴护腕,在小芸抵门阻挡时未能控制推门力度,导致小芸手部骨折;游戏结束后,明知原告受伤,未及时询问查看伤情、代为通知家长或陪同就医。《密室逃脱免责协议书》系娱乐中心单方制作的格式化协议,且相关约定旨在对原告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条件免除被告方责任,应属无效。

对小芸及其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小芸在购票参与游戏时虽知晓游戏标注“重度恐怖”,但作为第一次体验该游戏的参与者,对“重度恐怖”的实际体验感、游戏场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不知晓;身处黑暗空间,因受惊吓而用手抵门属正常应激反应。作为年满15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假期与同学在市内游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人对她参与密室逃脱游戏事先知情,娱乐中心主张监护人监护不力、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1193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4210元、交通费500元,计1879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