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育才:放宽“养老机构”定义 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
江苏
江苏 > 要闻 > 正文

龚育才:放宽“养老机构”定义 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

当下社会,对于“一老一小”两大重大民生问题都非常关注,很多百姓对于自己的养老问题十分焦虑,随着60后步入老龄时代,对于养老的多层次需求愈发强烈。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养老生活的需求,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政策,就不一一列举。我们觉得这些政策的设计思路都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落地时会遇到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龚育才:放宽“养老机构”定义 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

来自江苏耘林养老发展集团的人大代表龚育才采访时表示,政府层面设计和建造的一些养老设施,绝大部分是满足老百姓的最低养老需求的,具有“托底”性质,但随着中产层级人数的不断扩大,尤其是这部分人群也进入老龄后,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养老机构”已经不能满足这部分人的养老需求。于是一些社会力量看准了这个商机,纷纷加入了进来,用很多创新的思维和方式方法来满足这部分人的养老需求。很多以新的理念建设的养老设施和养老公寓、养老社区等,获得了市场和老百姓的认可,也可以实实在在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需求。

这些机构和新的养老业态的出现,可以说很好的满足了一部分老百姓的养老需求,成为政府公办养老机构的一个有益补充。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这些新的做法无法满足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对于“养老机构”的定义(其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所以在很多时候遇到具体问题时不能被有关部门或行业认为是养老机构,有时甚至还会受到歧视性的待遇。如果此情况长期存在下去,势必大大打击社会力量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养老产业的积极性,增加我们国家对于解决养老问题的难度,也会使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不同养老需求的承诺沦为一句空话。

鉴于以上情况,龚育才建议江苏民政部门率先放宽对于“养老机构”的定义,或可定义一个“泛养老机构”的概念。把社会上形形色色受到人民群众喜爱的各种养老业态都归到“泛养老机构”的定义中来,以便这些业态都能名正言顺的从事养老产业和事业。此举将极大激发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养老的积极性,更会鼓励更多创新做法,协力政府把江苏的养老事业推上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