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1月5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九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张广永从事电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4月22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对徐州鑫宇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刘香玲正在使用氧气与丙烷进行热切割作业,经现场询问本人及信息查询,该单位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的刘香玲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操作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月1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盛升铁铁矿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淄博张金矿业有限公司1号井铰车房王花妞、朱晶两名提升机操作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4月21日,泉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州新通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名电焊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徐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