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保监不断加大对行业乱象的整肃,多家银行再领罚单。
4月10日,江苏银保监局公布了最新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书。其中,被罚120万元的长江商业银行备受关注。
多项违规行为导致高额罚单
根据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7号)显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错报监管报表数据、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对公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20万元。
除以上处罚外,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还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其中,卢政因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错报监管报表数据、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负管理责任,被罚10万元。另外,陈芳因对该行有关个人和对公贷款资金被挪用负管理责任,也被罚5万元。
夹缝中成长的金融小巨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展中的小型商业银行,是继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之后的江苏省内第三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位于江苏省靖江市。
2008年10月,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在靖江市正式挂牌开业,这是江苏省首家总行设在县域城市的商业银行。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脱胎于1988年成立的江苏长江城市信用社。1997年以来,全国开始了持续多年的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活动。当时,全国城市信用社5000多家,江苏省有200多家。江苏省的清理整顿原则是:一个不留。但偏安于地方县城的长江城市信用社由于经营业绩优良,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特赦”。2003年,经过完善公司治理、完善规章制度和增资扩股,靖江市长江城市信用社得以生存下来,成为全省唯一幸存的城市信用社。
2007年,长江城市信用社按照公司法规范改制,扩充资本金,于该年9月更名改制为江苏长江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筹建。该行于2008年以直连的方式加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并以基本成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联,独立发行了自己的长江借记卡。
作为“在夹缝里长大的金融小巨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的受罚经历可谓屈指可数。
2019年,该行曾遭自家股东检举,因贷款管理严重违反谨慎经营原则,被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罚款40万元,这是该行自成立以来遭到的首次罚款。
曾遭自家股东检举
2018年2月初,苏州市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苏州光华集团”)收到来自江苏银监局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下文简称“答复意见书”)。
此前,苏州光华集团向监管部门反映意见称,作为股东方,其认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存在风控审核不力、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问题。
答复意见书内容显示,针对苏州光华集团信访内容,江苏银监局经核查发现,长江商业银行向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悦凡公司”)发放的贷款资金被用以支付股权转让款,与此同时,长江商业银行对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未实施统一授信、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对此,原泰州银监分局已采取了向长江商业银行发送监管意见书、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开展监管会谈,责成长江商业银行托管股权等监管措施,并将依法加强监管。
早在2017年6月,长江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苏州光华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就曾提出质疑,认为该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港华能源曾为长江商业银行股东,长江商业银行在明知其实控人俞仲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进行分拆,以两笔各3000万元分别贷款给股东港华能源及港华能源的关联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特贸易”)。
“这样操作的结果是,在银行年报中不会显示名列贷款前十的大客户名单,同时也规避关联审查,无需就关联交易向股东进行披露。港华能源及关联公司经营异常,控制企业的贷款均为不良,拖欠靖江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十几亿元无法归还。”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此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朱惠健在明知港华能源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仍将6000万元的到期贷款进行转贷,在企业已无任何经营和流动性情况下,港华能源及申特贸易在长江商业银行的6000万元贷款仍为‘正常’,规避监管。”
针对分拆贷款、规避关联交易管理的问题,原江苏银监局复查发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存在未对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实施统一授信管理的问题,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港华能源当时对该行的持股比例,港华能源在该行的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2019年9月10日,经核查,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因贷款管理严重违反谨慎经营原则,被泰州银保监分局罚款40万元,系该行史上首张银保监罚单。
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2023年4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银保监会统筹推进现代金融监管法治顶层设计。着力完善银行保险监管基础性制度体系,扎实推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已上报国务院,重要立法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统筹立法规划,发布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出台部门规章10件、规范性文件23件,监管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报告还披露,2022年银保监会强化监管处罚震慑,全年处罚银行保险机构4620家次,处罚责任人员7561人次,罚没金额28.99亿元。
“过去一年,银行业保险业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风险处置、数据安全、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立法研究不够充分,立法储备有待夯实;银行业保险业基础立法项目需要持续推进;金融违法成本整体偏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还未充分显现,金融犯罪侦查体制、行刑衔接机制有待探索改革;监管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仍待加强等。”银保监会表示。
对于上述提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早在2020年10月,央行曾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1月,银保监会曾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改工作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为总体目标,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总结和巩固近年来银行业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