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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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优化

为响应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盐城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出台《关于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和结算标准的通知》,在全省率先明确支持生育政策,该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盐城市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优化

一是参保职工生育负担进一步降低。文件明确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费用全额报销,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到90%,产前检查支付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二是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提高生育医疗服务水平,生育保险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类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适度提高,其中住院分娩结算标准每例提高1500元,其他生育相关项目每例提高200-400元。

三是各类人群待遇标准进一步明确。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等4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四是充分保障住院分娩中急难危重病例。为充分保障住院分娩中的低频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将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的妊娠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等10种低频并发症或合并症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按10%的比例支付(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实结算,不受生育结算定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