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药监局网站日前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还显示,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泰州港口岸辐射了泰州及邻近城市的医药企业,增设后结束了长三角地区长江以北没有药品进口口岸的历史,将有效提高企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供应链堵点、难点问题,有利于企业布局全球新药研发赛道,加速泰州医药产业融入全球医药研发制造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