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9月7日南京市发布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南京最新举措》后,各区结合实际,明确购房政策实施细则。9月9日,南京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北新区、江宁区发布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及“卖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
江北新区:
补助范围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
1.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合同备案总价1%补助。
2.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江北新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合同备案总价0.5%补助。
申报流程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业主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滨江大道292号)窗口申请领取《江北新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等)。
申请表一式三份,新区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业主本人各执一份。
(长按识别二维码,可下载申请表格)
其他事项
1.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2. 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籍且为直系亲属),时间顺序不作要求。
3. 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区建设与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栖霞区:
补助范围
栖霞区龙潭街道、栖霞街道。
补助标准
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上述补助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
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上述补助范围内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为认定标准,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购房款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目前在售楼盘
龙潭街道:璟阅新寓、花语馨城、滨江观澜府、创源龙樾、悦东府;
△花语馨城
△创源龙樾
栖霞街道:华侨城翡翠天域、雍锦逸境府、山语隽府、山语境府、山语熙府、山和九著府、中交保利翠语江岚、上坤·云栖风华璟园、星叶枫情玥府。
△华侨城翡翠天域
△山语境府
申报流程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以前往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文苑路118号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843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308室)申请领取《栖霞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或搜索“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下载《栖霞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申请表一式叁份,行政区由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财政局和购房人各执一份,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经开区建设交通局、财政局和购房人各执一份。
申领期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雨花台区:
补助范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雨花台区新滨江片区(板桥街道、古雄街道、雨花经济开发区)、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补助标准: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以办理网签备案为认定标准。
2.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购买我区补助范围内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为认定标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
3.对于人才购房的,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我区,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条件,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在享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购房补贴并连续5年足额领取后,后续5年每年再给予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金额10%的购房补助;经认定为D、E、F类人才的,再分别给予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5万元、F类人才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其他未经认定人才等级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
4.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用途,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含5套)的,按照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含10套)的,按照每套10万元给予购房补助。
5.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在我区补助范围内团购新建商品住房,一次性购买5套以上(含5套)的,分别给予实际产权人相应购房款2%的购房补助(不与其他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申报流程:
雨花台区补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前往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竹影路5号1栋)区住建局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资格申请:申请人新购商品住房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6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资格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提交购房补助申请材料的申请人须为产权人,有多个产权人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补助领款人。(同一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团购的由单位组织统一申请)
2.受理审核: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程序;材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3.补助申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在取得新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证之日起90天内,前往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办理补助费用申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规范申领材料的,视同放弃补助。
4.审核发放:区住建局会相关部门核查房屋属性、网签备案时间、补助金额、证明材料等信息,审核确认后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
1.《雨花台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
2.《雨花台区“卖旧换新”购房补助申请表》(“卖旧换新”须提供)
3.《雨花台区企事业单位团购购房补助申请表》(单位团购须提供)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新购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人授权材料(有共有产权人的须提供)
6.新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证明
7.不动产权登记证、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补助款申领时须提供)
8.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网签备案合同、完税凭证(“卖旧换新”须提供)
9.人才证明、学历证明(同时提供学信网相关证明)、首套房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人才购房须提供)
10.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单位购房须提供)
11.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位团购须提供)
1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其他事项:
1.南京市及雨花台区其他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2.在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新购商品住房及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时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本《细则》所涉购房款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不含税金)。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住建局牵头负责最终解释。
咨询电话:025-52867889( 工作日9:00-12:00、13:30-17:30拨打)。
江宁区
一、适用范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竞配建住宅,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企业等购房对象。
二、政策措施
01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按合同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合同购房款以开发企业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计算标准。
02
支持在11个特定片区内购房
对在禄口、湖熟、谷里等11个特定片区(详见附图)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口径同第1条)的2%给予购房补助。
03
鼓励“卖旧换新”
政策实施期间,在区内出售1套自有住房(不含商办类商品房)并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卖旧换新”顺序不分先后,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1套原自有住房交易价格总额(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款为计算标准)的1%给予购房补助。
04
支持租售并举
鼓励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对企业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
05
支持置业商务需求
对个人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商业、办公、公寓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
06
鼓励各类人才置业安居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购买竞配建住宅的认定人才,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D类40万元、E类30万元、F类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购买竞配建住宅、不属于认定人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07
支持新市民安居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活力,对非南京市户籍人口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万元购房补助。
08
优化落户入学政策
为切实解决购房落户、子女教育等民生问题,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加快办理落户;对未落户的,可按新购住房所在地办理子女教育入学。
三、申领流程
四、其他事项
1.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
2.本《细则》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发放购房补助资金;
5.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6.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7.实施期间,申请“卖旧换新”对应购房补助的,原自有住房共有产权人需明确购房补助受让人。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
8.本《细则》中D、E、F类人才原则上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E、F类人才认定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学信网相关证明材料;
9.竞配建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的住宅;
10.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助范围;
11.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
具体咨询电话:
025-52180506
周一至周日(9:00-18:00)
025-69977115
周一至周六(9:00-17:00)
竞配建住宅销售对接服务电话:
025-52151072
周一至周五(9:30-18:00)
13222636938
周一至周日(9:30-18:00)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栖霞发布、金陵微雨花、江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