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延长购房补贴期限,新建商品住房首次预售前明确学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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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延长购房补贴期限,新建商品住房首次预售前明确学区划分

江苏泰兴:延长购房补贴期限,新建商品住房首次预售前明确学区划分

2月1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购房补贴等16项措施,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其中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购房补贴

文件提出,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可相互叠加,并可与市委人才办出台的人才补助叠加享受;同时,优化公积金政策。

延长购房补贴执行期限。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2年5月30日)中明确的购房补贴政策延期至2025年2月28日。个人或家庭在本市城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房价款总额(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价款)1%购房补贴、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房价款总额(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价款)1.5%购房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和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享受住房补贴:二孩家庭补贴100元/平方米,三孩家庭补贴200元/平方米。

同时,泰州市还将实行拥军补贴政策。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购买本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退役、现役军人分别给予补贴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实行敬老补贴政策。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购买本市城区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一套或多套)用于爱老护老的购房人,给予补贴100元/平方米。

鼓励住房“组团购”。优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企业团购商品住房优惠方案的通知》(2022年9月30日)中明确的部分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单位职工一次性团购本市城区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3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补贴100元/平方米。

泰州市还提出,继续实施房票奖励政策。2024年由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奖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3〕12号)。国、省道沿线和市重点工程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在黄桥镇、虹桥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使用房票,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为20%、30%。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在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职工75万元、双职工150万元;购买二星级、三星级或超低能耗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20%。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缴纳首付款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加大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支持发展带院落住宅、大平层住宅等多样化住宅形式

文件还要求,优化住宅用地出让。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起拍价格,取消单宗商品住房用地限价要求。对重要地段、节点,实行土地出让“预公告”制,在地块出让条件、规划要求、建设运营等方面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推广“带方案”出让,形成房企认可、相对成熟的出让方案后,依据成熟的出让方案出具规划条件,再挂牌上市。

同时,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土地竞得方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成交价的50%,余款自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全部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竞买保证金。缩短退还竞买保证金时间,挂牌活动结束后当天(一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手续。

优化用地控制性指标。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44平方米、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居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泰自然资发〔2023〕30号)要求,调优住宅建筑层高、容积率计算规则,加大停车位配备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住宅品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质量。

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根据市场需求稳步增加改善性住宅产品市场供应占比,优化设计条件和建造标准,支持发展带院落住宅、大平层住宅、“第四代”住宅等多样化住宅形式。三星级或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采用外墙保温一体化(仅采用内保温一体化的除外)的建筑,外墙保温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做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融资。

纾解项目建设资金困难。参建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等)以本项目应收账款购买本项目新建商品房的,经住建部门审核之后,可先网签备案至相应的参建单位、股东或员工名下,允许两年内撤销并更名一次。

优化费用收缴支付。2024年1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均由政府承担;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业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原则上施工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比例不超过20%。住宅物业保修金可通过见索即付担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交,进一步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优化购房入学政策

文件提出,优化网签备案和产权登记。商品房网签备案时,缴纳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服务,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记载的地上车库(储藏室)及地下车位随房屋一起转让时,不作为独立单元办理产权登记。

优化购房入学政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首次预售之前明确学区划分;购买具有住宅性质的新建商品房业主,其适龄子女凭网签备案合同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学位。严格学位管理,对城区学校施教区内同一房产,只提供对应学段一个入学学位(同一家庭除外),在该学位使用结束前(小学6年、初中3年)不再提供学位,网签备案合同在学位使用结束前不得进行变更或注销。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对严格执行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保障项目建设和正常交付有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或保险保单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用于置换监管额度的保险保单应由具有经营资质、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机构出具;可适当释放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专用于开发企业支付春节前农民工工资。

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根据《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试行办法》(泰行审发〔2023〕13号),先进行地下部分施工图审查,支持开发企业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通过审批承诺制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规划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培育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引导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将新建商品房经纪服务费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外)使用范围。

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强化房地产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提示,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