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24日电 锦富技术24日晚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原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夫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公告截图
警示函显示,经查,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2019年控股权变更过程中,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2日,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富国平、杨小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简称《协议三》),约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 协议转让锦富技术13496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4.54元/股。
2019年4月15日,智成基金根据《协议三》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国平、杨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证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12日签署《协议三》当天,智成基金及富国平、杨小蔚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18085.10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江苏证监局指出,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智成基金及富国平、杨小蔚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智成基金及富国平、杨小蔚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智成基金、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锦富技术表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象为非上市公司主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资料显示,锦富技术主营业务是液晶显示模组(LCM和BLU)及整机、光电显示薄膜及精密功能器件、检测治具及自动化设备、电力设备维护及安装等专业技术服务等。公司主导产品为液晶显示模组(LCM和BLU)、光电显示薄膜及电子功能器件、电力设备维护及安装服务。
业绩方面,公司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2500万元-30000万元,2022年净利润亏损22562.86万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