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江苏4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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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江苏4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6月5日,江苏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由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猎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庭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家住淮安市的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相约“打野味”,使用气枪猎捕野生动物以供食用。四名被告人在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田间有4只白色“大鸟”,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某用气枪射击,“大鸟”受惊飞离,四人驾车搜寻,熊某某继续用气枪多次射击,导致2只“大鸟”丧失行动能力。四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村民发现并阻拦。

李某试图蒙蔽村民未果,只得将“大鸟”放回原处,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报警,其中2只受伤的不久死亡。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认定,2只被猎杀的“大鸟”为东方白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价值为10万元/只。庭审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出庭说明东方白鹳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并对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进行了阐述。

法庭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四名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盱眙县法院表示,洪泽湖湿地是众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为鸟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和理想的栖息环境。东方白鹳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全球数量不足一万只。本案被告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