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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开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经开征补安置〔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经开拟征告〔202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姚桥镇姚镇村镇二六组、姚镇村镇二七组、姚镇村镇二八组、姚镇村镇二九组、姚镇村镇二十组、姚镇村村委会、大东村三组、伏漕村漕丰十四组、伏漕村漕丰十八组、伏漕村漕丰十九组、伏漕村村委会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2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新管办发〔2012〕15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镇江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镇江经开区管理委员会(http://www.zjna.gov.cn/zjna/zdgza/202111/54751ddd29254c1981a79e32715084a3.shtml)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门户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zj/xqfj/)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0月20日)提出,实名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金港大道96号(联系人:张从远;电话:0511-80758520;邮编:2121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姚桥中心所(地址:姚桥镇园丁路4号;联系人:刘韦;电话:0511-8075852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0日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来源: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