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南京公布价格违法行为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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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南京公布价格违法行为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国庆假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督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4起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秦淮区某餐饮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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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老门东历史文化街区餐饮行业开展巡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门口展示牌上标示:“黔途无量2人餐138元,原价189元;黔程似锦4人餐248元,原价312元”,但无法提供189元和312元销售上述套餐的成交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秦淮区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二

高淳区某水果店

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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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商户开展巡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高淳区局已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三

玄武区某小吃店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珠江路商圈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菜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玄武区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四

江宁区某自助餐馆“反向抹零”案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自助餐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收银结算时采用“反向抹零”四舍五入凑“分”为“角”的计费方式违规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江宁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巡查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问题反映和合理诉求,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

原标题: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价格违法行为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