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新案例公布:徐州某公司售未认证汽车、新沂某门市售不合格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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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新案例公布:徐州某公司售未认证汽车、新沂某门市售不合格化肥…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投诉举报工作会议暨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的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保安全、促发展、强监管”工作主线,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列入目录内未经认证的汽车产品案

2023年10月8日,根据举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销售的40台高空作业车和4台搬家作业车均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货值金额6064000元,扣除车辆购进成本、运输成本及赠送全车滑块、蓄电池的成本和已支出的税费,违法所得为98618.02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8618.02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消费者信心,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13日,根据案件线索,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的传菜电梯安装无相关技术资料,无法完成报备手续,当事人没有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查,涉案电梯的销售安装单位为徐州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以5500元从山东销售人员处采购涉案电梯后,以11000元销售安装至使用单位(含安装费用46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遂即将该传菜电梯拆除。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对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的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具有高危险性、高破坏性和事故突发性的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使用非法组装、安装的电梯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此案的查办,警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三: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管道建设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2024年5月15日,沛县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管道建设有限公司在某燃气公司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安装交付的燃气压力管道涉及42家用气企业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10000余米;涉及居民小区、商业、医院等区域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21351米。安装单位与燃气公司签订了安装总包合同,未细分各环节费用,无法拆分部分未安装监督检验压力管道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燃气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申请特检部门对已安装交付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部门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沛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燃气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另案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管道深埋地下,涉及面广量大,安全隐患问题隐蔽。沛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中涉及的另外2家安装公司未做安装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的行为予以查处。此系列案件的查办,做到了全链条、全环节的监管,规范了企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促进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案例四: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官山镇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4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睢宁县官山镇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部展厅待售的1台五羊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613Z,产品合格证标示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现场准备销售时,当事人装入的是铅酸电池,且电池储存仓的接线及储存仓样式无法匹配相应的锂电池。当事人现场组装时装入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标示的蓄电池类型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当事人的改装行为。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购入1辆,进价960元/辆,标价1260元/辆,货值金额为1260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加装改装行为往往涉及电路等关键部件的变动,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案件,有效避免因加装改装导致的电动自行车性能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等问题,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案例五: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沂市某农资门市经营质量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4月12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新沂市某农资门市销售的富江山复合肥料、三方化工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富江山复合肥料,是2023年从新沂市农资城购进的,共4吨,一吨25袋,进价140元/袋,售价145元/袋;三方化工掺混肥料是从业务员高某手中购进的,共3吨,一吨20袋,进价130元/袋,售价135元/袋。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检验不合格化肥已全部销售完。经计算,该批次化肥货值金额为22600元,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1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重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打击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持续释放执法办案震慑效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

案例六: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保证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12月1日,根据交办线索,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某官方旗舰店”的店铺,以4.17元/盒的价格从济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3000盒“某肺诺通穴位压力刺激贴”,并通过该店铺销售,销售价格为4盒装198元,7盒装288元,截至现场检查时累计销售1173盒。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详情页面标有“温和安全、肺诺通TM是外用的膏贴,不会像内服的药物那样有副作用,对身体产生额外的影响,调理肺结节更温和更安全”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涉案产品详情页面内容与生产厂家提供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广告样件内容不一致,该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其涉案产品详情页面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且当事人没有建立广告费用明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行业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医疗器械行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徐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