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卫健委在官网公布了行政处罚公示,10月份,对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国信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公示信息显示,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据此,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另一则公示信息显示,徐州国信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使用执业范围为临床外科的医师从事中医诊疗活动;未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徐州市卫健委认为,徐州国信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据此,徐州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徐州国信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