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3年10月认缴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1410万元注册资本,截至目前未实缴。这一行为属于《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虚假出资”的情形,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如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我局将进一步采取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
来源:江苏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