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常州5家企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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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常州5家企业被处罚!

12月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5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提醒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

2024年5月9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丰瑞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粉碎区域的木质粉尘与制粒车间的高温气体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且粉碎区域和制粒车间为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2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卓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员工何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验,何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8月29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盈懿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常州市珂群机械厂,并与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向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也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和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7月12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楼区邹区品一照明电器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喷粉作业使用的静电粉末涂料被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序号为39,爆炸危险性级别为“高”,但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3月26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常州木缘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东北角设有一台电子锯,配套设有一台干式除尘器,该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但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除尘器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未及时清扫,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