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月6日讯(记者 武超)江苏南京两大国企苏豪弘业(600128.SH)与南京商旅(600250.SH)之间的诉讼纠纷落下帷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苏豪弘业支付南京商旅货款2212.20万元及违约金,并支付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用。
今日晚间,苏豪弘业发布公告,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向南京商旅支付相应货款和违约金,公司已于2024年上半年就该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1450万元,本次拟将剩余约1567万元进行全额计提。此次计提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损益约3017万元,但不会导致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下降。
财联社记者关注到,苏豪弘业实控人为江苏省国资委,南京商旅实控人为南京市国资委。另外,苏豪弘业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南京商旅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18号,双方之间相距仅2公里。
但这起诉讼纠纷旷日持久,源头要追溯到多年前。根据相关公告,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1日,苏豪弘业员工李程代表苏豪弘业与南京商旅陆续签订了七份销售合同,南京商旅履行了全部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收到四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而剩余的三份销售合同,苏豪弘业以这三份合同的签订系李程伪造公章为由,不再履行付款义务。
2016年4月,南京商旅因与苏豪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公安机关以苏豪弘业经办业务人员李程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提请法院移送该案。侦查终结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对李程提起公诉。2017年8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李程退赔南京商旅经济损失2212.20万元。
南京商旅鉴于公司未从李程处得到任何退赔,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2023年7月,南京商旅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在鼓楼区法院对苏豪弘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豪弘业赔偿案涉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损失2212.20万元及利息损失等。2024年1月,鼓楼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24年7月,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豪弘业给付南京商旅货款2212.20万元及违约金。
此后,南京商旅与苏豪弘业均不服鼓楼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分别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商旅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明显偏低,显失公平。苏豪弘业认为一审判决中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南京中院于2024年8月立案审理,并于近日出具终审判决结果: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2.96万元,由南京商旅负担2.96万元,苏豪弘业负担19.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