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正式发布,明确将连云港港纳入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港口。同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政策的公告》,对落实该政策作细化说明。
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政策系国家自贸区重大改革政策,此前只在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试行。2024年以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港口控股集团积极抢抓上一轮政策于年底到期、新一轮政策调研评估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近年来与上海港深化合作形成的业务基础,主动向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汇报争取,最终于2024年底正式获批。
该政策获批后,有利于吸引外资班轮公司在连云港优化外贸集装箱航线布局,进一步支撑集装箱增量和新航线开发,有利于连云港发挥自贸区优势,提升国际枢纽海港能级,强化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联动效应,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下一步,连云港港将联合连云港海关等口岸单位,积极对接上海港和外资班轮公司,加强业务调研、流程优化和政策推介,力争尽快启动首单业务实施,推动该政策在连云港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