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川心港码头被强拆 赔偿至今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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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川心港码头被强拆 赔偿至今无下文

“水深鱼极乐,林茂鸟知归”,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佳途径。国家各部委要求“禁止”强拆的行为,但是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港口)的杨先生近日实名向记者反映: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交通运输局、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对恒兴港口经营的川心港码头的设施实施强拆,法院认定实施拆除行为违法,但赔偿工作迟迟没有下文,严重侵害了恒兴港口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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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原址位于靖江市东兴镇上的五圩港码头,因在2013年服从国家军队基地建设,经靖江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靖江市港口局、靖江市水利局、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与企业于2014年1月签订了“四方协议”,五圩港码头置换搬迁至川心港,使川心港码头成为了其企业合法的砼生产自备码头。2019年3月靖江市相关的职能部门也联合批准同意并相继为川心港码头建设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2020年1月17日靖江市水利局与恒兴港口签订了靖江市河道堤防工程有偿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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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恒兴港口提供相关行政许可,否则将拆除违法建设。2020年7月6日,恒兴港口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9月7日,靖江市人民政府以“案情复杂”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通知行政复议延期一个月,即2020年10月应给出行政复议结果,至目前为止行政复议决定还未作出。9月7日,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作出靖新执强决定〔2020〕34号行政强制决定,予以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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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进场实施强拆,拆除了一部分。9月14日,恒兴港口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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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1291行初241号《行政判决书》,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撤销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7日作出靖新执强决定〔2020〕34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021年3月1日,由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交通运输局、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150多人的拆迁队伍,夜闯企业码头,驱离值守员工,强行接管进驻,直至川心港码头全部强制拆除。恒兴港口因“强制拆除房屋、设施及行政赔偿”诉讼至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经审理后,2021年8月10日出具〔2021〕1291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法院以恒兴港口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恒兴港口的起诉。2021年10月20日恒兴港口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22年12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1行初54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靖江市交通运输局拆除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川心港码头等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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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记者近日多次联系靖江市相关的部门,令人遗憾的是,该相关部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向领导汇报或者领导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恒兴港口的杨先生介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2016〕55号文件及泰州市泰港发〔2017〕36号文件内容显示,该川心港码头均不属于明令点名拆除的码头之列,这也可以说明,对川心港码头的强拆,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同时,给依靠川心港码头生存的砼公司的原材料装卸运输、仓储堆料、生产成本等形成了恶性循环和灾难性打击。此事至今两年有余,期间,我们也不断找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求实事求是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但都一推了之,推卸责任,由原先的乱作为变成现在的不作为。由于惨遭非法强拆,民营企业恒兴港口已倒闭,债务缠身,损失巨大,强烈要求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责任,为进一步提升优化靖江市的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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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以上问题咨询了资深的法律专家,表示行政补偿起因于合法行为,行政赔偿起因于违法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如果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偿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新桥镇人民政府、靖江市交通运输局拆除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川心港码头等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是否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否依法依纪启动相应的追责?又如何给恒兴港口一个明确的交代?对此,本网将持续关注。(文中图片均为杨先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