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行走“炸弹”!徐州曝光多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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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行走“炸弹”!徐州曝光多起典型案例

春节临近,年味渐浓。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徐州警方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相关案例进行持续曝光,并呼吁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 例 一

1月11日,沛县交警大队滨湖中队通过分析研判,发现一辆苏A号牌的轻型封闭式货车有多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嫌疑。交警迅速锁定该车,于下午17时许成功将其查获。检查发现,该车装了满满一车烟花爆竹。目前,案件已移交栖山派出所进一步办理中。

案 例 二

1月14日下午15时40许,新沂交警大队在辖区道路执勤巡逻,对一辆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存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经检查,该车车内装载了大量烟花爆竹,种类繁多,数量惊人。这些烟花爆竹随意放置在车内,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碰撞或因其他意外引发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执勤民警在立即联系了当地派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和查获的烟花爆竹移交给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 例 三

1月18日晚19时40分许,贾汪交警大队卡口中队民警在贾汪江庄省际卡口执勤时,对一辆轿车进行检查时,透过车窗发现该车疑似存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排查行走“炸弹”!徐州曝光多起典型案例

经检查发现,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运载烟花爆竹15盘。这些烟花爆竹随意放置在车内,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缺乏专业运输资质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运输,犹如移动的“炸弹”,将给给沿途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旦发生碰撞或因其他意外引发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江庄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二、禁放区域

1.按照《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规定范围执行,即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域。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其他县(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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