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对物业服务公示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非住宅物业可参照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涉及民生,牵扯到千家万户。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公示,是为了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同时享受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发改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责任主体为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物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主体,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公示内容和要求,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各项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或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长年公示栏,具备条件的可同时采用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社区网络、“微信公众号”、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
那么,
哪些内容需要公示呢?
主要是长年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
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上一个核算周期的收入项目和收入金额、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以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示。以物业服务收费年度为周期的,应在收费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示。
定期公示代收代支费用,包括公共用水、用电、电梯运行等产生的实际能耗数量;计算单价、分摊方式、分摊标准、产生的余额及其处理办法,此项费用每年度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30日。
定期公示经营公共设施、设备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等产生的收支收益情况,此项每年度公示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30日。
实行包干制方式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和管理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实行酬金制的,每年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不少于一次,每次公示不得少于30日。
上述内容,以物业服务住宅项目为单位进行公示,各公示单位应当保存好公示材料与图片资料,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及相关部门核查。市发改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为依据,公示内容应当符合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更换。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信息公示,应当全面、准确、清晰并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让广大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业主有疑问的,公示单位应当作出答复。
各地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失实信息,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查处。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