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外公布4起行政处罚结果,辖区多家医疗机构因病历书写不合规、违规诊疗操作、医疗物品灭菌环节出现问题等各类违规行为被罚款。
病历作为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其规范性关乎患者的后续治疗、医疗纠纷处理等诸多环节。根据《苏徐泉卫医罚字〔2025〕第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徐州光大口腔门诊部因未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徐州市泉山区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现的问题则更为复杂。该中心不仅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情况;还涉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处方调配、审核、发药工作;以及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等严重违规行为;此外,该中心还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为患者开展临床化学检验专业检验。根据《苏徐泉卫医罚字〔2025〕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均明确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人员资质要求以及诊疗科目范围,对此,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该中心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45元,并罚款3.5万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消毒灭菌环节是医疗安全的重要防线,关乎患者能否避免医源性感染,检查中发现,徐州共健门诊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开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存在相同违规问题。根据《苏徐泉卫消罚字〔2025〕第0002号》《苏徐泉卫消罚字〔2025〕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显示:徐州共健门诊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要求在碘伏消毒液上标注开瓶时间及失效日期,违反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最终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徐州市泉山区湖滨开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为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物品未达到灭菌要求,也被处以2000元罚款及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