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一则涉及知名外资药企在华子公司的税务违法消息引发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平台信息显示,江苏千寿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千寿医药”)因涉及发票违法行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处以30万元罚款。该公司是日本千寿制药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千寿医药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接受了来自盐城东台市三仓镇37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20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1.95亿元。此外,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该公司又接受了13家企业开具的6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4亿元。两项合计,接受发票总额高达3.09亿元。
针对这些大额发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泰州税务机关于2025年1月向相关发票开具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东台市税务局、建湖县税务局、兴化市税务局)发出了纸质协查函。
协查反馈情况如下:
兴化市税务局于1月25日回函,表示“无法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发票是否涉嫌虚开”。
建湖县税务局于2月6日曾要求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发函,但因涉及的为电子专票无法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发函,此后未提供其他有效反馈。
东台市税务局于3月7日回函指出,咨询服务企业的公章、印鉴章及银行网银均由江苏千寿医药保管使用,三仓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均未保管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
江苏千寿医药财务人员在调查中承认,其中1.14亿元的发票属于“换开发票”,由原销售代理商在兴化等地区注册的公司开具,且这些换开的发票未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该单位在换开发票过程中无相应资金流支撑,且与原支付给东台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也无法对应,后续调查进一步证实了此情况。综上,认定该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因此,依法对江苏千寿医药处以30万元罚款。
江苏千寿医药成立于2018年2月,核心业务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批发及进出口。其母公司日本千寿制药株式会社创立于1947年,是一家国际知名的眼科药品研发与生产企业。据国家药监局信息,日本千寿制药在中国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拥有吡诺克辛滴眼液、玻璃酸钠滴眼液等数款眼科药品。
目前,日本千寿制药在中国的主要实体包括江苏千寿医药和千寿制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