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致人摔伤,常州法院:判赔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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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人摔伤,常州法院:判赔28万

据常州市新闻传媒中心消息,2023年8月21号清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郑女士在晨炼回家途中,为躲避一条未被牵引的贵宾犬,在草坪上不慎摔倒,直接造成了二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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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郑女士的医疗、康复以及伤残赔偿等费用加起来近30万元。面对这笔巨额开支,郑女士与犬主人顾女士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巨大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郑女士一纸诉状将顾女士告上了法庭。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宋浩东表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更是针对性地指出,携犬出户时,必须为犬只佩戴牵引带,且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此案件中,顾女士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这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关键依据。

法官介绍,法律对于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有着清晰的界定:只有当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动物饲养人才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而在本案中,郑女士为躲避未牵绳的犬只而摔倒,属于正常的避险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近日,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顾女士未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对宠物犬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需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向郑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