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雷新勇
南京博物院捐赠字画失藏事件,举国哗然。
但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呢?网上多路专家都从民法典赠与合同角度来分析评说。但个人认为,他们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且不说赠与合同一节对赠与人义务的规定是如何苛刻,对受赠人义务的规定如何欠缺,但说撤销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就不适合解决这个问题。
文物字画捐赠,乃至一切公益捐赠,不应该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公益捐赠是信托,不是普通赠与!普通赠与,财产转移,就与受赠人的固有财产混同,赠与关系即终结,受赠人即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赠与人基本无权置喙。除非存在撤销情形。但有除斥期间限制。
而公益捐赠,尤其是文物字画等存在长期文化保藏价值的捐赠,捐赠人的意思,只是交于受赠人保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目的是更好地保存特定财产,让更多的人能够欣赏享用到,公众才是捐赠的受益人,并没有任由受赠人任意处置的意思,因而不能与受赠人的固有财产混同,而且这种捐赠关系并不随财产的转移而结束,反而一直存续,捐赠人在此期间还有监督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还有权更换管理人。
说捐赠藏品独立于南京博物院的固有财产,举一个例子就够了。即,如果南京博物院没有经费了,能不能直接拿出几幅捐赠藏品来卖了贴补?显然不能。如果可以,那么工作人员工资不足,收入低了,房子不够用了,车子不够开了,是不是都也可以拿点出来卖了贴补?这么一来,受益人岂不是就完全可以变成南京博物院的工作人员?这与捐赠人的意思能相符吗?显然不能。如果是一般赠与,当然是可以直接拿来贴补的了。可见,这种捐赠的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不能以普通赠与看待。
说捐赠了财产就归受赠人所有的,是忽略了财产所有权在赠与和信托中的区别。赠与有财产所有权转移,信托也有财产所有权转移,但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赠人的固有财产的,不同于普通赠与是与受赠人的固有财产混同的。
因此,在这一关系中,捐赠人是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赠人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公众则是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如果只归属于赠与合同,就忽略了赠与财产的独立性,会错误地认为属于受赠人的固有财产,同时也屏蔽了公众作为受益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存在,损害了其合同地位和权利!还损害了委托人应有的监督权利。
所以,以信托关系来处理南京博物院失藏事件,是最合适的法律关系。
据此,公益捐赠人及其后人,以及作为受益人的公众,都有权监督受赠人的保管处分行为。南京博物院的法律顾问说财产已归南京博物院所有,其有权按意思自治来处分的观点,违背了公益捐赠的信托性质,是完全错误的。
申言之,一切公共财产的保管经营,一切公益捐赠,其法律性质都是信托!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经营,不能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委托人、受益人就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监督!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是有权撤换管理人的!过去把公益捐赠等同于普通赠与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应当改正。
此外,这一事件显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有关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来源: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