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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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最牵挂的民生大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徐州中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助力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案例一

陈某、杜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杜某等人,在无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处方药西布曲明及咖啡粉等原料,私设小作坊,将西布曲明掺加在咖啡粉等原材料中,加工成咖啡、奶片、奶粉、糖果等减肥食品,并通过微信销售,销售金额达262万元。

裁判结果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杜某在与陈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情节和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某、杜某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摄入可能增加人体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被告人陈某等人在乡镇隐秘场所私设小作坊,将购买的处方药西布曲明非法添加在减肥食品中,并通过网络大肆销售,在两年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262万元,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应依法严惩。本案警示食品行业从业者,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减肥应科学理性,切勿轻信网络“速效”产品,购买时要通过正规途径、注意查看产品成分和批准文号,远离非法添加陷阱,避免购买和使用有毒有害产品。

案例二

刘某某等16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通过网络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保健食品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明知购买的某品牌牡蛎粉、牡蛎肽压片糖果等牡蛎类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仍通过某宝、某多等网络平台销售。经鉴定,查扣的涉案牡蛎类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各被告人涉案销售额33万余元至2000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等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他达拉非、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滥用上述药物可能引发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本案中,多名被告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网络平台层层转销,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应予严惩。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严格履行进货检查义务,自觉抵制来源不明、质量存疑的产品,主动维护网络销售的良好生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网店,对宣称“奇效”“速效”等产品保持警惕,切勿因轻信落入陷阱。

案例三

李某某、闫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粉皮中过量添加“明矾”、超范围添加苯甲酸钠(防腐剂)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夫妻)在生产粉皮(又称“凉皮”“拉皮”)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铵(俗称“明矾”)、苯甲酸钠并对外销售。2022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花分局告知被告人闫某某,其所销售的粉皮被抽检且结果不合格,其中铝残留量1312mg/kg(技术要求≤200mg/kg),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不得在制作粉皮过程中使用。后二人在制作粉皮过程中,为延长粉皮保存时间,仍过量添加硫酸铝铵、超范围添加苯甲酸钠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2023年6月,公安机关从二人家中查出尚未卖出的粉皮约20公斤,经检测,粉皮中铝残留量为938mg/kg,并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残留,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裁判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某、闫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履行了公益诉讼相关义务,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同时禁止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任何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硫酸铝铵作为食品添加剂,虽可在部分食品中使用,但必须严格控制使用量;而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仅允许在特定食品中使用,粉皮制作中不得添加。长期摄入“明矾”使用量超标的食品,会损害骨骼和神经系统,尤其对老人、儿童和肾功能较弱的人群危害更大;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也可能带来健康风险。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产品不合格、添加剂使用违规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继续生产、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添加剂使用规范,切莫因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凉皮、粉皮等加工食品时,对外观过于鲜亮、口感异常等产品保持警惕,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冒的品牌钙片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1万余盒假冒钙尔奇碳酸钙D3片分批出售给董某某、王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38万余元。后经多家医药公司采购、销售,上述假冒钙尔奇碳酸钙D3片流入多地药店。经鉴定,被召回的D3片中未检验出维生素D3,均为假药。

裁判结果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王某某承担赔偿金人民币114.912万元。

典型意义

钙尔奇碳酸钙D3片作为一款钙补充剂,主要用于帮助防治骨质疏松症,同时通过维生素D3促进钙的吸收和利用,帮助维持骨骼健康,可用于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假冒的钙尔奇碳酸钙D3片中缺乏维生素D3,会降低人体对钙的吸收,在治疗维生素D缺乏等相关疾病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销售假药范围涉及多个省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侵犯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此类犯罪“零容忍”态度。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留意包装印刷质量、防伪标识等细节,发现可疑立即举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五

王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成分不符的假中药片、中药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指使某中药材市场杨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加工中药片、中药丸,并从网上进购空瓶、标签,雇佣被告人阚某某、李某某将成分相同的中药片、中药丸封装,张贴不同中药名称后,在某宝等平台以中药名义销售,销售的69种中药销售金额为42万余元,退货金额合计27万余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69种中药系《中国药典》收录的成方制剂或单味制剂,其中四妙丸、七味都气丸、葛根芩连丸等7种经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假药,其余62种中药成分与《中国药典》中对应的62种中药的成分不一致。

裁判结果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三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还具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万元,并适用缓刑;退缴的违法所得42万元及扣押在案的假药等,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可。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赖,通过非法手段制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亦严重侵蚀中医药的公信力。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将假中药销往全国多地,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中药应通过正规医疗机构或药店,仔细核对药品的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配方成分、用量说明、有效日期等信息,切勿轻信网络“祖传秘方”“纯中药制剂”等宣传,以防购买到假药,损害健康、耽误病情。

案例六

张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销售来源不明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已判刑)经人推荐添加了被告人张某的微信好友,当日,郭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了两支没有追溯码的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当月11日晚,郭某某应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已判刑)要求,到刘某某经营的某美睫美甲店内向被害人李某某注射肉毒素瘦肩针。郭某某将从张某处购买的上述两支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分两次向李某某注射,当晚李某某身体不适并出现昏迷,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背部注射“瘦肩针”后致不良反应,心肺复苏后继发缺氧缺血性脑病、肺部感染等,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衡力)样品非该公司生产。

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予以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据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同时也是注射剂药品,国家对其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生产审批、严格限制流通渠道、严格溯源等特殊管理。被告人张某将没有追溯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对外销售,被他人用于医疗美容项目,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使用经国家批准、有明确追溯码的药品,切勿轻信网络推销或贪图便宜,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来源:徐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