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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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5月15日,江苏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无锡惠山区惠山新城一号地块北侧线路迁移工程“9•6”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6日上午10时50分许,在无锡市惠山区惠山新城一号地块北侧线路迁移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管道井内作业时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76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人员盲目施救,工程承包人违法借用资质证照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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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个人)概况

1.泰兴市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龙建筑公司”),事发工程施工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长征路18号;总经理:崔某龙;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

2.无锡惠山科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集团公司”),事发工程建设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张某军。下属无锡瑞之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城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决策管理要求具体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3.缪某亮,事发工程实际承包人。其通过借用益龙建筑公司资质的方式在无锡市区承接建设工程,临时雇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支付劳务工资。

(二)涉事工程情况

1.工程地点: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与惠怡路交叉口。

2.工程内容:新建Φ200 CPVC排管353米、各类管道井13座;工程金额:80.4582 万元。施工工期:2025年6月中旬至9月中旬。

3.施工组织情况

2025年6月,缪某亮以益龙建筑公司名义承接事发工程项目后,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派遣张某为现场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为季某传、季某某父子,施工人员有葛某文、欧某红、朱某某、葛某才、葛某贵、张某某等,其中参与事发当天现场作业或施救人员有葛某文、欧某红、葛某才、季某某等四人。

事故发生时,事发工程施工进度完成约80%。

(三)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安全管理情况

1.缪某亮

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中,除葛某文、欧某红、朱某科3人持有有关行业准入施工资格外,其余人员均未接受土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期间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也未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2.益龙建筑公司

公司未对该工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工程审批、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至事故发生,事发工程未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6日上午7时许,现场负责人张某与作业人员葛某文、欧某红、葛某才四人抵达位于政和大道南侧的线路迁移工程施工现场。葛某文、欧某红、葛某才三人先开始3号旧管道井内的抽水作业,随后开始整理支模作业用的模板。期间,季某某和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缪某先后到达施工现场。

10时35分许抽水作业暂停后,葛某文穿好雨裤沿竹梯下到井底,约一至两分钟后,其发出呼救。在井口的葛某才以及附近的欧某红、季某某听到呼救后边报警边先后下井施救。闻声赶来的张某、缪某等人找来绳子扔入井内,井下的季某某等人将葛某才绑好,被拉出井外。后因井下人员体力不支,继续施救失败。地面人员见此情况遂等待专业救援人员到场处置。

11时06分,惠山区消防救援人员接110转警到达现场,将3名被困人员先后救出,连同先前被救出的葛某才一起送往医院救治。葛某才于当天下午出院,其余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管道井口内径约73厘米,外径约80厘米,地面至井底约4.3米,事发时井内积水约1.4米,井底沉积有约20厘米深的淤泥。现场共有2个管道井(每个井各有2个井口),1个为3号旧管道井,1个为3号新建管道井,旧管道井两井口间距2米,旧管道井口与相邻新建管道井口间距81厘米,如图所示。

无锡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发管道井位置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76万元。

经司法鉴定,葛某文、欧某红、季某某3名死者符合硫化氢中毒后溺死。

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属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公安、应急、消防、住建、卫健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处置工作。无锡市政府主要领导实时调度救援进展,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协调跨部门资源支持。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工作专班,“一对一”对接遇难者家属,妥善开展接待安抚、心理疏导和生活保障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执行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要求,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进入含有超标硫化氢气体的管道井发生中毒后溺亡,现场人员盲目下井施救,吸入硫化氢中毒后溺亡,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发管道井内气体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现场H2S气体浓度在人工搅动水体后超过设备的最高限值100ppm。

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益龙建筑公司

违规出借资质证书证照,允许缪某亮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承接工程项目;虚假设立项目部,其项目经理与安全员未实际履职,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也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公司层面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亦未对该工地实施任何安全检查与督导。

2.科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实际控制瑞之城公司

投资实施线路迁移工程,未按照惠山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工程承包人

缪某亮借用他人资质承包线路迁移工程,未取得相应资格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未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三)地方政府

属地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在线路迁移工程的立项、规划、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漏管现象,督促、检查国资、发改、资规、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投资、行业监管责任、完善工程全过程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未能有效堵塞线路迁移工程发包、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漏洞。

(四)有关监管部门

1.未履行“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造成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失管漏管。

2.未按规定办理类似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在受理事发项目有关规划申请事项时,对申请材料审核不严,将事发项目错误认定为“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配套工程”并出具路径审核意见,导致该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施工手续缺失。

3.督促、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疏漏,对缪某亮借用建筑资质承包工程项目以及无资格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张某,事发管线迁移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缪某亮,借用他人资质承包管线迁移工程,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崔某龙,益龙建筑公司总经理,违规出借本公司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给个人承接建设工程,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缪某,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不力,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季某传,事发工程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安排未经法定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从事施工作业,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益龙建筑公司,违法出借本公司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给个人承包建设工程,未依法开展对承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5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有关纪委监委机关进行问责。

(四)其他处理单位及人员

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工程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来源:无锡市应急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