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诱骗交纳资料管理费等!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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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诱骗交纳资料管理费等!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增强广大求职者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三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3起典型案例。

01

范某某等人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本案情:范某某等人先后设立并依托苏州士合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福豪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源正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纠集相关人员,分工负责,通过58同城、BOSS直聘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各地来某市的求职者实施诈骗。范某某等人诱骗各地求职者至上述公司线下应聘,求职者到公司后,被诱骗交纳资料管理费、体检费、安置费(押金)等收费项目,在求职者全部或部分交纳上述费用后,无视求职者的求职要求,随意安排工作岗位,并在求职者无法获得所应聘职位或与应聘职位明显不符而要求退款时,以求职者违反合同协议书等事由,迫使求职者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已交费用,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处理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决范某某等人二年五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示提醒:广大求职人员擦亮求职慧眼,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 58 同城、BOSS 直聘等网络平台找工作时,审慎甄别招聘信息,切勿轻信远超市场常规标准的高薪、优待遇、包上岗等诱人宣传;凡是入职前以资料费、体检费、岗位安置押金、建档费等名目预收钱款的招聘单位、中介机构,一律高度警觉、果断拒绝缴费,坚决不私下转账交钱。签订用工或中介协议前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留存招聘聊天记录、收费票据、宣传海报等凭证,遭遇强制收费、岗位与承诺严重不符、恶意拒退钱款等情况,第一时间向人社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02

徐州双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签保录”

就业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散布可办理“某大学图书馆直签岗位”“高铁管理直签岗位”等虚假信息,吸引求职者关注。求职者李某轻信其“有关系”“包录用”等承诺,先后两次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共支付服务费31万元。协议约定若未能按期入职则全额退款,但在首次履约失败并全额退款后,李某基于信任再次支付17万元委托办理第二份工作。约定期满后,该公司仍未履行承诺,经李某多次催讨,仅退还13万元,剩余4万元拒不退还。经查,该公司通过“直签保录”“内推高薪”等话术诱导求职者支付高额费用,实际并无履约能力,造成求职者财产严重损失。

处理结果:经核实,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利用“保录”“内推”等话术对求职者进行误导,严重侵害求职者财产权益。对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将其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将涉嫌欺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依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有虚假承诺、误导性陈述。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以虚假承诺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提醒:广大求职人员提高防范意识,理性择业。凡是宣称拥有特殊人脉、内部指标、保入职包定岗,并借机索要数万高额居间服务费、安置费的中介业务全为求职陷阱。择业优先选择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规人力机构、官方招聘平台、用人单位直招渠道;签约缴费前主动核验中介经营资质,拒绝提前大额转账付费,不轻信过往成功案例、口头兜底承诺。妥善留存委托协议、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宣传资料等维权凭据,遭遇拖延入职、拒不退费、失联跑路等情形,第一时间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财产受损数额较大的及时报警求助。

03

淮安务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假招聘违规收取押金案

基本案情:张某、王某、肖某等3人在BOSS直聘线上找工作,通过该公司介绍到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应聘职位为仓库管理人员。求职者到苏州后,被该公司告知岗位变成文员并且需实习一段时间,实习要到靖江某铝业有限公司做操作工。应聘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每小时工价按18元计算,实际小时工价仅16元。工资由该公司代发,每月扣除800元作为押金,工人提出异议后,该公司拒绝返还被扣押金。经查,该公司存在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公司全额退押金2400元,并按每人1500元标准共罚款4500元。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执法依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收押金: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2000元罚款;虚假信息违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警示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提高求职防范意识,审慎签约维权。通过 BOSS 直聘等线上平台应聘时,仔细核对电子合同约定岗位、工作地点、计薪标准、用工单位等内容,留存招聘聊天记录、电子合同、薪资约定截图;警惕中介以异地安置、轮岗实习为由随意调换岗位、降低事前约定工时单价。凡是用工及中介单位以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名义扣除工资的,均属违法。遭遇岗位与宣传不符、薪资缩水、违规扣取押金等侵权情形,第一时间收集考勤、工资流水、招工承诺等证据,及时向用工所在地人社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追回被扣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