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辛庄镇原创安全生产AI短视频
《循环四次,我终于按下了它》成功入选
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AI科普短视频优秀作品
视频聚焦“厂中厂”安全领域,生动复现企业员工多次“循环”才启用一键报警装置的场景,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以小切口展现大安全。
安全没有下一次
侥幸不能反复循环
为严格落实“警醒、警戒、警示”三警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宣教,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现曝光2起典型违法案例,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细化安全管理举措,抓实日常巡查管控,全力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2026年3月25日,辛庄镇执法人员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车间门口处有货物和杂物堆积,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案例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026年1月15日,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李某在车间做项目测试,员工陆某在操作叉车过程中叉车上的铁柜设备突然倒下,不慎压伤李某的腹部、下肢。
违法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处理结果: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85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来源:德善辛庄